贵州公职人员“嫖幼"行定"强奸"行为更恰当
发布日期:2009/4/26 17:21:05
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
作者:邹才根
点击:68
4月8日,贵州省习水县法院对嫖宿幼女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,5名涉案公职人员被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。4月22日,习水县检察院又撤回了起诉。
据调查发现,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,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、袁某采取在学校门口守候等方式,将女学生李某、王某、罗某等11名女学生带往袁某某家中,再由袁某某联系嫖客进行嫖宿。受害者中,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,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。
本案已抓获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21人。其中,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1人、涉嫌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7人,强迫卖淫的违法人员2人,嫖*违法人员10人,卖淫女1人。涉嫌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中,5人为公职人员。和一名人大代表。
对此案本人认为以“强奸幼女罪”提起公诉更好。原因有两个:一是强奸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强奸幼女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,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,即使数罪并罚也只能判20年。所以说,认定为强奸幼女对幼女的保护更有利,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。二是强奸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。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。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识,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。由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属于未成年人,身心,意识不健全,只要采用暴力等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,就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识。所以说,嫖宿幼女罪完全符合强奸幼女罪的犯罪构成,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。将嫖宿幼女行为作为单独罪名在一定程度上有放纵罪犯的嫌疑。
宜丰县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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